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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的颁布,对于资产管理行业内的各家分支子行业的业务运行、机构管理都形成较大影响,如何迅速适应资管新规并开展卓有成效的新模式,成为各类机构需要认真探讨与研究。
由于刚性兑付的存在,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存在“认公司、忽略产品”的风险意识形态。新规的执行,将直接导致信托公司失去牌照信用优势,部分央企、国企背景的信托公司还会失去背景信用优势。纯粹的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将选择回避信托产品,继续跟进的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将以明显高于以往的风险意识对信托产品进行深入了解与评判。
大部分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属于产品驱动型,即确定了信托用款项目后再以信托产品募集资金,而不是拥有强大的、可持续的资金供给能力以寻找匹配的用款项目。在刚兑以及宽松资金背景下,信托产品并非都是高质量的,对信托项目的准入及后续管理也难讲是高标准的。打破刚兑,将直接导致信托公司对新项目的审慎操作,信托公司将面临资金供给、运用项目的双重萎缩,经营压力剧增。
资管新规的执行对信托公司短期内构成重大影响。资管新规的执行是必然的,信托公司唯有积极应对,才能获得生存与发展。信托公司首要工作是提高管理能力:全面提高业务管理能力,规避、化解兑付风险。
一是提高内功。业务人员须在以往业务经验的基础上,提高法律、财务、经济等业务开展具有高度相关性的理论基础知识,并要具有理论转化为实际的能力。认真总结以往业务项目的经验与教训,全面梳理工作重点,制定新的工作标准及流程。
二是以投资业务的基准原则、标准开展全部类型业务的准入调查:信托公司在以往的业务项目中,注重抵押品在业务风险控制中的权重占比,存在重押品、轻调查和管理的心态。
新规政策下,对信托公司的尽责履职提出了严于以往的更高标准。且不说不具备抵押品的信托项目,就算是拥有足额价值押品的项目,信托公司也要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工作。新形势下的尽职调查绝不是以往的那种标准,信托公司要以投资业务的标准进行操作。即先不要关注是否存在足额押品。信托公司首先应对用款人进行充分的、深入的、广泛的尽职调查,以投资人的身份对用款人各类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获得对用款人的了解,之后再用押品提供风控增信。
这样标准的尽职调查,信托公司要付出比以往显著提高的辛苦程度,还要具备较强的调查能力,才能获得相对达标的尽调结果。
三是信托业务操作流程。投资业务按照正流程为“募、投、管、退”。以投资业务思维操作信托业务,可以按照逆流程给予参考,即“退、管、投、募”。第一步考虑“退”:在业务初始就要考虑到如何“退”,制定具有可行的退出方案,例如通过“经营现金流退出;押品盘活退出;司法退出”等途径。在确定了“退”的方案后的第二步是“管”,制定业务期间具体且有实效的管理措施。第三步是“投”,根据前述步骤工作方案,最终确定具体业务项目是采取融资类、投资类,还是混合类的业务模式。最后一步是“募”,制定了详尽且可行的“退”、“管”、“投”的方案后,编制信托产品募集方案,提供给信托产品投资者完整的方案,使信托产品投资者可以清晰地了解信托项目的各种情况,为信托产品投资者进行风险预判提供依据、为信托产品投资者后期维权提供依据。
四是切实提高项目存续期间的管理水平。新项目按照新的准入标准成立后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在存续管理期间,通过量和质两个指标落实管理工作。量是指工作量,要频繁与用款人保持接触,及时了解用款人各方面的信息,若在量的指标方面没有达标,就不会掌握足够的信息。在量的基础上,必须提高信息分析能力,在各种信息中捕捉潜在的风险迹象。
信托公司要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机制。一是借助外部力量提高项目准入工作水平。在信托公司业务部门已经就相关项目信息进行了相对充分的准入调查后,在初级备选项目中优选出二级项目。之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对二级项目、对备选用款人进行独立调查。结合外部调查结果与信托公司的自查结果最终确定终极入选项目。
当存续项目产生一定风险信号时,也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对用款人、对项目进行中途调查,信托公司再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二是继续优化公司内部整体业务结构、建立全体系的快速反应能力。在目前的经济环境、资管新规政策影响下,倒逼信托公司要继续优化公司内部整体业务结构,这是指在未来困难的三年时间内,信托公司有必要围绕业务开展而继续调整、梳理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协调一二线部门的业务衔接与配合机制,形成全体系的快速反应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即是指具备快速满足客户需求获得业务契机的能力,也包括应对危机的处理能力。
不乐观的预测,未来三年内,信托公司的人均信托业务规模会明显下降,人力资源可能出现过剩。但是,若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对于信托公司构建综合性业务团队却是一个契机。信托公司自己拥有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建议组建多类人员构成的综合性业务团队,组团开展业务以培养和提高信托公司的业务能力。
三是对股权投资、创新业务给予更多的支持。资管新规的过渡期内,信托产品投资者会出现明显分化,继续投资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将可能更加集中于具备足额抵押物的信托产品。但是信托公司无法做到每个信托产品都具备足额抵押,如此信托公司的常规融资业务可能会出现较大比例萎缩。这种预期情况下,信托公司有必要下决心加大对股权投资及创新业务的支持力度,吸引并锁定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托产品投资者。借助股权投资及创新业务开辟信托公司的新业务领域,并提高信托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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