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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监管背景下,上市公司退市正在成为常态。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重整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业界权威专家认为,在上市公司退市常态化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也应常态化。长远来看,上市公司重整业务具有充分的市场潜力。
上市公司重整应常态化
近期上市公司退市提速。5月22日,上交所公告*ST吉恩、*ST昆机终止上市。根据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安排,两家公司股票将自5月30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此后,上证所将在5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与此同时,自5月29日起,*ST上普和*ST海润因连续两年亏损被暂停上市。
5月28日,深交所宣布*ST烯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这是2018年度深交所首家被强制终止上市的公司。
统计显示,截至5月29日,沪深两市共有76只ST股。其中,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共有63家。截至目前,A股累计退市上市公司近100家。
另有数据显示,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数量近几年一直处于低位。截至今年5月,全国共有53家上市公司进行重整,其中审结51件、在办2件。从地域分布来看,广东省重整的上市公司最多,辽宁、陕西、四川次之;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性质来看,国有控股与民营控股几乎各占一半。目前已退市的公司中,长航油运(2015年完成重整)、创智科技(2010年重整)正在申请恢复上市。
“随着退市的常态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也应该常态化。”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指出,传统的退市主要是在监管部门的主导下进行,而重整是在司法和监管部门共同协作下进行。对于ST公司,监管部门应该更多地利用破产法工具,推进破产重整制度的运用和实施。第一,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的市场化、法治化精神相符合,重整实际上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提到的“破、立、降”中的“降”的主要途径。第二,在司法参与的框架下,更有法律强制力,市场的预期性更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更有优势。第三,破产重整法律工具的早期介入,是减少退市的一个良方。第四,重整给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机会,也将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和活跃度。
重整将呈四大趋势
多年从事债务重组、破产重整业务的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延岭表示,重整对化解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的作用在于其资本放大效应。上市公司削减股权、清偿债务,唯有通过重整方可实现;在重整程序中,可以将资本公积金转增用于偿债和筹集公司运营资金;资产处置不需履行监管机关的一般程序,更加灵活、高效;进入重整程序后,带息负债停止计息、债务重整收益可以解决盈利问题。
“长远来看,上市公司重整业务具有充分的市场潜力。”刘延岭表示,未来上市公司重整将呈现四大趋势,一是由于上市公司重整对于专业人员的技术、经验,对案件启动时机和政策把握要求越来越高,上市公司重整的难度不断加大。但随着退市的常态化,出问题的上市公司会越来越多,未来每年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受理数量应会有合理增长,陷入困境的企业部分进入重整,部分会退市。二是上市公司重整会向退市公司重整继续延伸。三是上市公司重整会越来越偏重以经营业务为基础,以保留和恢复公司原有主营业务为根本,早期的“净壳式”重整将越来越少。第四,上市公司应不仅是重整的对象,也应该作为重组方参与其他企业的重整,参与重整的方式可以是发股购买和现金购买。
破产法与证券法需联动修改
刘延岭认为,推进上市公司重整需要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院受理时实质性审查并不合理,不应因重整失败的可能性而阻碍重整程序的启动。二是应当尽快在破产法中明确绝对优先原则,在债权人权利不能保全的情形下,债权人不需表决。三是以股抵债在实践中应以估值为依据,不能因为重整而削弱了债权人向担保债务人追索的权利。四是监管机关审批事项可以分为破产重整程序前审批、重整程序中重组部分的审批以及交易所程序内监督,应尽快明确审查内容和原则,减少随意性。五是监管机构应保持中立,不能过多干预重整程序,仅对依法授权的事项行使权力。
李曙光同时建议,破产法与证券法需联动修改,法院管辖和角色定位应转变,要由中级法院受理,不能介入商业判断。法院受理实质审查时,要将“僵尸企业”和危困企业相区分,“僵尸企业”应清算,而危困企业则可以拯救。此外,亟须修改破产法第74条,同时应更加重视DIP融资等。
他认为,未来推进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债权交易会越来越多,特别是违约债市场;上市公司重整转退市的以及采用债权股的方式也会越来越多,法院强制裁定会继续减少,预重整将成为将来重整中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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